代客泊车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所有人不担责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代客泊车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由安乡县某大酒店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担责。
2011年5月1日,张某驾车前往安乡县某大酒店就餐,抵达后,酒店泊车员要求张某将车辆停在指定停车场,张某即将车钥匙交与泊车员吴某,由吴某为其泊车,但在泊车过程中,不慎将行人范某撞倒,致范某脾脏破裂,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8月15日,范某将张某、吴某、某大酒店及张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所有人张某将车钥匙交与酒店泊车员吴某,让吴某为其泊车,此时吴某为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吴某撞伤行人范某,张某不存在过错。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实际使用人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范某的损失,首先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应由吴某来承担,而吴某作为某大酒店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该大酒店对范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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